根据学院关于教工福利的传统做法,经学院工会委员讨论,报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研究,决定实行教工福利管理条例。
一、学院教工福利主要分节假日旅游活动及物品发放。
二、如下各类教工可享受节假日旅游福利:
1、在编在岗教工。
2、已到退休年龄但正式办理延聘手续的教工。
3、已办理退休手续,但继续担任学历教育(含本科生、研究生及二外)课教学任务的教工。
4、调离学院的干部和退休的教工,可享受调离(退休)所在时段当次旅游活动。
三、如下教工可享受实物福利:
1、在编在岗教工。
2、已到退休年龄但正式办理延聘手续的教工。
四、出国学习教工,在国外学习工作期间,不享受学院福利。
五、带家属、亲友参加节假日旅游活动的,费用自理。
六、因各种原因自动放弃参加节假日旅游活动的,不作任何补偿。
七、直系亲属去世,发放价值200元的慰问品。
八、女教工生产,发放价值200元的慰问品。
九、本条例自修订起执行。
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